(2017)冀1127民初1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夏连生、张桂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连生,张桂彩,贾明起,崔立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03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10997859-8。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海,该社员工。被申请人:夏连生,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张桂彩,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贾明起,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崔立红,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夏连生、张桂彩、贾明起、崔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夏连生、张桂彩、贾明起、崔立红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的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夏连生、张桂彩、贾明起、崔立红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房产、地产、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