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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汨罗市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何滔、刘丽娴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滔,刘丽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汨罗市高泉南路。被执行人何滔,男,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古培镇关山村。被执行人刘丽娴,女,198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古培镇关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滔、刘丽娴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滔、刘丽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林海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周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