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汨罗市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何滔、刘丽娴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滔,刘丽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汨罗市高泉南路。被执行人何滔,男,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古培镇关山村。被执行人刘丽娴,女,198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古培镇关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滔、刘丽娴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滔、刘丽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林海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周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