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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0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董会英、兰志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会英,兰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0执46号申请执行人:董会英,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新河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兰志辉,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新河县。申请执行人董会英与被执行人兰志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兰志辉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新国用(2001)字第15-02-67号国土证过户到董会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薛志刚审判员 王 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端伟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