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何春盛与赵爱奎、王春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盛,赵爱奎,王春园,何春盛,赵爱奎,王春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296号原告:何春盛,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强县豆村乡前庄村人。委托代理人:袁世才,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西袁小寨村人。被告:赵爱奎,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大赵村人。被告:王春园,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大赵村人。(系赵爱奎之妻)原告何春盛诉被告赵爱奎、王春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春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权作出合理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