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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何春盛与赵爱奎、王春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盛,赵爱奎,王春园,何春盛,赵爱奎,王春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296号原告:何春盛,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强县豆村乡前庄村人。委托代理人:袁世才,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西袁小寨村人。被告:赵爱奎,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大赵村人。被告:王春园,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大赵村人。(系赵爱奎之妻)原告何春盛诉被告赵爱奎、王春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春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权作出合理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