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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镇波与沈林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镇波,沈林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邱镇波,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林飞,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镇波诉被告沈林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