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舒艳霞与龚三槐、黄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艳霞,龚三槐,黄三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755号原告:舒艳霞,女,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龚三槐,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黄三丹,女,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舒艳霞与被告龚三槐、黄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舒艳霞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舒艳霞负担。审判员 刘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