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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彭兵兵、崔飞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彭兵兵,崔飞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864号原告:刘海军。被告:彭兵兵。被告:崔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彭兵兵、崔飞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兵兵、崔飞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