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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异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海龙、刘瑞香、与李向普、王海民、常新华、陈景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李向普,王海民,常新华,陈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异99号异议人(案外人):王海军,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二地组。异议人(案外人):王海龙,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二地组。异议人(案外人):刘瑞香,女,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二地组。二异议人委托代理人:王海军,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二地组。申请执行人:李向普,住所地林西县。被执行人:王海民,年龄不详。被执行人:常新华。被执行人:陈景春,年龄不详。本院在执行李向普诉王海民、常新华、陈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案外人王海军、刘瑞香、王海龙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称,李向普诉王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李向普申请执行了王海民名下,其实是王海民、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王斌(已故)的林地。在办理林权证时,由于王海军不在家,王海龙系聋哑人,刘瑞香瘫痪,在三异议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海民就将林权证办理在了自己名下,但王海民已于2010年5月7日将自家的6.12亩林地变卖,只剩下1.48亩属于王海民所有,其余15.2亩属于三异议人及已故王斌所有,所以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中止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5执2398号执行裁定的执行。异议人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2017年5月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克什克腾旗公证处《公证书》一份、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款物收据》一份。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提供的2017年5月5日出具的《证明》、克什克腾旗公证处《公证书》及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款物收据》并不能证明其为涉案林地的所有权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海军、王海龙、刘瑞香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翁秀财审 判 员  刘志显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