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穆荣臣、穆大明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村民委员会等、第三人穆振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荣臣,穆大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第一居民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村民委员会,穆振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405号原告穆荣臣。原告穆大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第一居民组,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负责人穆振申,职务组长。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法定代表人徐春江,职务主任。第三人穆振夺。原告��荣臣、穆大明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第一居民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穆振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穆荣臣、穆大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荣臣、穆大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荣臣、穆大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穆荣臣、穆大明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