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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安国森与刘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森,刘述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745号原告:安国森,男,1974年11月25日生,彝族,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刘述全,男,199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森诉被告刘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国森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