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安国森与刘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森,刘述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745号原告:安国森,男,1974年11月25日生,彝族,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刘述全,男,199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森诉被告刘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国森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