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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焦振华与五莲县红岩石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焦振华。被执行人:五莲县红岩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加翠,公司负责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五莲县红岩石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五莲县红岩石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焦振华与被执行人五莲县红岩石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