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秀莉与被执行人陈永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秀莉,陈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金秀莉,女,生于1972年3月,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水宁镇。被执行人:陈永洪,男,生于1974年1月,汉族,技工学校,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水宁镇。本院在执行金秀莉与陈永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永洪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3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3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