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美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刑初67号被告人张美华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川0411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1、原判决书第3页顺数第8行至第10行“被告人张美华的父亲张某将牲口从被告人张美华家在该组‘团堡梁子’处庄稼地里经过,被告人张美华之妻王某对此不满”,现更正为“被告人张美华的父亲张某将牲口从汪某家在该组‘团堡梁子’处庄稼地里经过,汪某之妻王某对此不满”;2、原判决书第13页落款时间“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现更正为“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仲明镜人民陪审员 赵淑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