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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85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于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化瑶族自治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桂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古镇镇海洲北海公路14号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周某1驾驶的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周某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在古镇海洲医院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2.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36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及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资料、收据及谅解书、证人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黄某争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玉婷黄雪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