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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光桥与代晶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桥,代晶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699号原告:冯光桥,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代晶晶,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41号永愉花园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211811C。负责人:贺晓龙。原告冯光桥诉被告代晶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冯光桥于2017年5月11日以“告错保险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光桥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光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光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