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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车付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车付乾,吴华钦,曲周县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馆陶县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负责人:簿世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付乾,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赫、田斌,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华钦,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人。原审被告:曲周县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人民路西头路北。法定代表人:苏增安,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馆陶县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北环路与武馆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睢金川,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市辖区开发区英才路5号。负责人:杨东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付乾及原审被告吴华钦、曲周县力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馆陶县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车付乾受伤的事实系在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受其它车辆牵引的过程中受伤,还是仅由该车碰撞所造成,原审未予查明,需进一步核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对铲车车主王良建的调查笔录和保险单、投保提示及保险条款,以证明车付乾受伤系在车辆牵引的过程中受伤,且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应结合投保人的投保情况,进一步核实,以便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段子勇审判员  常 虹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书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