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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凌金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凌金明,胥尚禄,胥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8号法定代表人:杜朝宏,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军,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行资产处置部经理,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凌金明,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胥尚禄,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胥尚友,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临商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