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雅安市鑫汇贸易有限公司、荥经县三合乡野牛山电站、李加英、郑德锦、杨东红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安市鑫汇贸易有限公司,荥经县三合乡野牛山电站,李加英,郑德锦,杨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西一段**号。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雅安市鑫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高家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李加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荥经县三合乡野牛山电站,住所地,荥经县三合乡双林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德锦,该电站经理。被执行人李加英,女,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郑德锦,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被执行人杨东红,男,1968年8月6日,汉族,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本院在执行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雅安市鑫汇贸易有限公司、荥经县三合乡野牛山电站、李加英、郑德锦、杨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雅安市鑫汇贸易有限公司、荥经县三合乡野牛山电站、李加英、郑德锦、杨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期限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