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迎春与肖西东、天津雍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春,肖西东,天津雍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5343号原告:张迎春,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告:肖西东,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雍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6-26(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姚国文,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春与被告肖西东、天津雍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迎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肖西东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公路西侧金源丽都6-6-602号房屋一套,价值1055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肖西东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公路西侧金源丽都6-6-602号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