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1号楼803-812。被执行人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老金厂镇,组织机构代码56998366-2。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与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浙杭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5954831.43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5717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6012005.43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