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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武陟县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陟县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金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留才,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占波,该社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金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赵俊杰,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三云,公司职工。上诉人武陟县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金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陟县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