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爽与洪振南、刘松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爽,洪振南,刘松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417号原告:杨爽,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洪振南,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松雪,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258号。负责人:徐国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爽诉被告洪振南、刘松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爽负担。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娄红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