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风岩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风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9民初1717号原告:孙风岩,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生,乌鲁木齐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满族,具体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孙风岩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风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5日,被告XX向原告孙风岩借款45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2月3日被告又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于2016年8月还清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XX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孙风岩借款4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保证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判如所请。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本案一审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向原告孙风岩偿还借款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0元,与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492.50元,由被告负担,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并向原告支付。剩余案件受理费462.50元,与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49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