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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庭勋与李保亮、党多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庭勋,李保亮,党多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1民初64号原告王庭勋,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李保亮,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党多六,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王庭勋与被告李保亮、党多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庭勋、被告李保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多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份到2015年元月份,原告在九峰禅寺工地给二被告干活,当时经中间人说好的一天150元,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工资,完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资款9740元。被告李保亮辩称:对原告诉求的事实及数额无异议,我现在手边没有钱,我想和被告党多六协商后想办法解决。被告党多六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调查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到2015年期间,原告在九峰禅寺为二被告打工,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740元,并于2016年11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王庭勋2014年9月到2015年元月份在九峰禅寺劳务费9740元(大写:玖仟柒佰肆拾元整)·欠款人·李保亮·党多六·担保人·冯小妞·2016年11月23日”。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9740元,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党多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保亮、党多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庭勋欠款9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文万洲陪审员 马运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