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保国艳申请执行龙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国艳,龙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12号申请人保国艳,女,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X。被执行人龙兴德,男,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X。申请执行人保国艳与被执行人龙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龙兴德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兴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保国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龙兴德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 丽 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 忠 正书 记 员 李 梦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