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龚xx与高陵区榆楚镇安家村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xx,高陵区榆楚镇安家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龚xx。法定代理人席x。被执行人高陵区榆楚镇安家村八组。负责人党xx,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xx与高陵区榆楚镇安家村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定豪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