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芮杞诉仁泽、殷晓勤、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芮杞,高仁泽,殷晓勤,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080号原告:刘芮杞。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仁泽。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坤杰,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晓勤。被告:高飞。原告刘芮杞与被告高仁泽、殷晓勤、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芮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芮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承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