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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芮杞诉仁泽、殷晓勤、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芮杞,高仁泽,殷晓勤,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080号原告:刘芮杞。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仁泽。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坤杰,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晓勤。被告:高飞。原告刘芮杞与被告高仁泽、殷晓勤、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芮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芮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承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