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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巫秀英与刘海云、龚红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秀英,刘海云,龚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巫秀英,女,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海云,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龚红梅,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巫秀英与刘海云、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反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给付案款,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执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