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翠英、刘翠玲与贾福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英,刘翠玲,贾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刘翠英,女,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文化街。申请执行人:刘翠玲,女,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文化街。委托代理人:丁玉春(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刘翠玲的丈夫、刘翠英的姐夫),男,194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民惠街。被执行人:贾福清,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民惠街。申请执行人刘翠英、刘翠玲与被执行人贾福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的(2009)和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于2011年8月22日,申请执行立案的(2011)和执字第404号案件,执行标的为122570元。已执行76160.45元,于2016年5月份执行了5600元,剩余款未能执行。权利人刘翠英、刘翠玲于2017年3月16日发现被执行人贾福清有工资存款,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执行标的为40809.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贾福清账户里的工资存款43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安春玉。经查被执行人贾福清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安春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光日审 判 员 郑继刚代理审判员 林永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元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