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合肥瑶海区小博士珠宝行与云南臻典翡翠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瑶海区小博士珠宝行,云南臻典翡翠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4708号原告:合肥瑶海区小博士珠宝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经营者:孙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鸿飞,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云南臻典翡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表人:丁祖财。原告合肥瑶海区小博士珠宝行与被告云南臻典翡翠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瑶海区小博士珠宝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云南臻典翡翠有限公司返还特许加盟合同保证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合肥瑶海区小博士珠宝行与云南臻典翡翠有限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合肥瑶海区小博士珠宝行加盟云南臻典翡翠有限公司的珠宝产品的终端零售,其后双方发生纠纷,合肥瑶海区小博士珠宝行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经查,被告云南臻典翡翠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其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小博士珠宝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赵 晨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