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赖尊明、温志文与被告肖秀长、傅义俊、张纪兰、邱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244号本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对原告赖尊明、温志文与被告肖秀长、傅义俊、张纪兰、邱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最后一段“肖秀长、傅义俊、张纪兰、邱凤共同向温志文、赖尊明支付投资选矿设备补偿款2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9万元。”有误,现补正为“肖秀长、傅义俊、张纪兰、邱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温志文、赖尊明支付投资选矿设备补偿款2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9万元。”审 判 长 梁肖飞人民陪审员 伍建英人民陪审员 张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