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金发科、金孝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金发科,金孝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626号原告: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发贤,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金发科,男,民勤县人。被告:金孝善,男,民勤县人。原告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金发科、金孝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原告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