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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金发科、金孝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金发科,金孝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626号原告: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发贤,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金发科,男,民勤县人。被告:金孝善,男,民勤县人。原告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金发科、金孝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原告民勤县蔡旗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