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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7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XX和与重庆开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和,重庆开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7657号原告:XX和,男,汉族,1957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丽,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开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第8层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8039165W。法定代表人:唐卷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和与被告重庆开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XX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XX和负担。审 判 员 李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浩然书 记 员 李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