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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古都陵园与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第六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古都陵园,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第六村民组,沈可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301号原告:洛阳市古都陵园,住所地:洛阳市吕祖庙。法定代表人:李金玲,该陵园经理。被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负责人:高亚玲(曾用名高玉玲),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第六村民组,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组。负责人:马运运,该组组长。被告:沈可论,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洛阳市古都陵园诉被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第六村民组、沈可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洛阳市古都陵园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古都陵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古都陵园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洛阳市古都陵园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人民陪审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聪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