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姬某、姬孝峰、梁纪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姬某,姬孝峰,梁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201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雨瑞之父。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雨瑞之母。被执行人:姬某,女,201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姬孝峰,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姬旭之父。被执行人:梁纪兰,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姬旭之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21民初18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纪兰所有的房屋一处,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纪兰所有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顺路东侧房屋(首尔甜城一期B15-1-1205室)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苌征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