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财保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与张文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张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财保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魏玉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志,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志侵权责任先予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撤销先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3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萌萌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