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催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添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添娣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催44号申请人:钟添娣,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钟添娣因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5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钟添娣于2017年5月10日以其已经找回股东证件为由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钟添娣负担。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海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