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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催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添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添娣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催44号申请人:钟添娣,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钟添娣因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5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钟添娣于2017年5月10日以其已经找回股东证件为由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钟添娣负担。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海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