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詹启智与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启智,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522号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玲,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C座16楼。法定代表人:任天明。原告詹启智与被告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詹启智于2017年5月11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詹启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启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詹启智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亚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