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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贾柏丽与裘文山、邱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柏丽,裘文山,邱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1民初824号原告:贾柏丽,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梅河口市。被告:裘文山,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邱坤明,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原告贾柏丽与被告裘文山、邱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贾柏丽、被告邱坤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文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柏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裘文山、邱坤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9万元(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并自2017年3月21日起继续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裘文山、邱坤明承担。事实和理由:裘文山、邱坤明系夫妻,我与他二人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1日,二人向我借款本金10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5年5月1日,裘文山、邱坤明重新给我打了借条,利息一直未偿还。2016年1月22日裘文山、邱坤明将所欠利息给我打了一张借条,当时约定2016年5月1日前还清本息,但后来一直没有偿还本息。裘文山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向本庭递交答辩意见。邱坤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并非恶意拖欠不还,只是无力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裘文山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而邱坤明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裘文山、邱坤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贾柏丽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9万元(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并于2017年3月21日起继续按照本金10万元,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被告裘文山、邱坤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贾柏丽。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君—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