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民终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邓炳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邓炳彬,邓亚生,严忠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终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四川路**号。负责人:杨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平榕,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炳彬,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亚生,男,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严忠衍,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号时代广场西侧*楼佳明商业中心***室。负责人:陈长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炳彬、邓亚生及原审被告严忠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是在2017年1月2日收到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不服判决在2017年1月12日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3月6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注明: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580.65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80.6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湘审判员 冯华祥审判员 陈 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秋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肋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肋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