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小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921号原告:刘小勇,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姜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原告刘小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小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小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晓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