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俊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马俊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2民初855号原告: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元氏县井元路北陈村西。负责人:李聚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晓然,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俊德,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山西省岚县。原告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汽运)与被告马俊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晓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俊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款及违约金共计3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马俊德签订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从原告处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主车牌号冀A×××××,发动机号:89320307,挂车号冀A×××××。合同约定:该车总价470000元,被告除缴纳首付款8万元外(其中借款一万元,前一个月交清,已还清),还需分30期向原告支付车款390000元,自2015年7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每月25日向原告还款(详见分期还款明细表),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提车经营,在运营过程中偶有拖欠,但自2015年11月开始不再还款,截止到2015年12月,被告共还款61000元(包括借款1万元),欠款3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俊德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以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所购车辆的具体情况;客户对账单,证明被告的还款情况及欠款情况;违约金明细,证实被告的欠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情况。计算依据:应还94000元-已还61000元+违约金734元=33734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马俊德签订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从原告处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主车牌号冀A×××××,发动机号:89320307,挂车号冀A×××××。合同约定:该车总价470000元,被告除缴纳首付款8万元外(其中借款一万元,前一个月交清,已还清),还需分30期向原告支付车款390000元,自2015年7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每月25日向原告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开始经营,截止到2015年12月,被告共还款61000元(包括1万元借款),欠款3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客户对账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予以遵守,原告在被告交纳首付款后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应当依约按期支付分期车款,本案被告未按期缴纳车款,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根据原告提交的客户对账单可以证实被告马俊德欠原告购车款330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马俊德支付剩余购车款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该主张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款及违约金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此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马俊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适用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俊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购车款及违约金共计3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马俊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俊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青青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当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5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的,将依法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