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民初1247号原告: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朝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斌、刘继猛(实习),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66号。主要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总���理。原告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斌、刘继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亳州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亳州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救援费、货物损失、停运损失及其承担的路损等各项损失共计4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日凌晨,李建廷驾驶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沈海高速自东向西行驶,约3时30分,当车行驶至沈海高速2497KM+500M路段时,适遇黄文学驾驶闽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前面同车道行驶,因李建廷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至追尾碰撞黄文学驾驶的车辆,造成李建廷、张亚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李建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文学承担次要责任,张亚磊无责任。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重型半挂车)所有人为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亳州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亳州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日凌晨,李建廷驾驶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重型低平��半挂车沿沈海高速自东向西行驶,约3时30分,当车行驶至沈海高速2497KM+500M路段时,适遇黄文学驾驶闽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前面同车道行驶,因李建廷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至追尾碰撞黄文学驾驶的车辆,造成李建廷、张亚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李建廷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文学应承担次要责任,张亚磊无责任。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重型半挂车)所有人为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亳州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意思表示真实,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1.车辆评估损失为303330元,根据合同约定,其机动车损失限额为300000元;2.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维修费用2856元、车辆施救费2110元;3.货物实际损失为48510元,根据合同约定,货物损失限额为10000元;4.评估费9000元。以上各项共计323966元。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亳州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约定在其承保的赔偿限额内,对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亳州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付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239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323966元;二、驳回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涡阳县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7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9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七年五��十一日书记员 翁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