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许桂荣与卢海龙、沈永侠、黑龙江省宁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荣,卢海龙,沈永侠,黑龙江省宁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478号原告:许桂荣,女,1964年3月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卢海龙,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沈永侠,女,1949年5月4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黑龙江省宁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张金凯,主任。原告许桂荣与被告卢海龙、沈永侠、黑龙江省宁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许桂荣、卢海龙、沈永霞申请执行宁安市供销浸油厂、宁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付国瑞案件参与分配方案》已被宁安市人民法院撤销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许桂荣负担。审判长 关向英审判员 张玉环审判员 杨海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记员穆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