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熊国启与李传传、杜长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国启,李传传,杜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熊国启,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李传传,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杜长安,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申请执行人熊国启与被执行人李传传、被执行人杜长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岸民商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国启向江岸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2011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案件在该院执行期间,2012年11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汉中执指字第0008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熊国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恢复执行。现查,被执行人李传传、被执行人杜长安至今未履行(2010)岸民商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传传、被执行人杜长安银行存款人民币376,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