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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5317、53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郑李民与陈雪芳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李民,陈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317、53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李民,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陈雪芳,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李民与被执行人陈雪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7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雪芳协助申请执行人郑李民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郑李民名下,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0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郑李民名下,另,被执行人陈雪芳主动向本院缴纳款项人民币1090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0400元以及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均已扣缴。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