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可君与被告牡丹江明华小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可君,牡丹江明华小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228号原告:冯可君,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明华小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石明珠,总经理。原告冯可君与被告牡丹江明华小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冯可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可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可君负担。审判员 吕彦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