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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坤贤、姜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坤贤,姜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财保41号申请人:刘坤贤,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申请人:姜帅,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刘坤贤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姜帅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Q×××××号小型轿车,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坤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姜帅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Q×××××号小型轿车,价值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翔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