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志远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志远,董小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特22号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禹州市颖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长治,该行职工。被申请人:宋志远,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1日,住河南禹州市。被申请人:董小可,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宋志远、董小可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宋志远、董小可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对被申请人宋志远、董小可的申请。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