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邓磊与吉林吉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磊,吉林吉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995号原告:邓磊,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吉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董薇。原告邓磊与被告吉林吉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玲玲 搜索“”